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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不愛了 孩子呢?】

夫妻離婚後,往往都會想要爭取小孩的監護權(法律上稱為親權)🏠👪✍️

但如果父母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時,這個時候夫妻一方或其他利害關係人(例如:阿公、阿嬤)都可以向法院請求決定小孩的監護權應該判給爸爸或媽媽👩‍👦⚖️👨‍👦

🔎法院在決定監護權時候,會有什麼考量因素呢🤔🤔🤔

目前對於子女監護權的歸屬,主要是以「子女的最佳利益」為判斷標準
主要會依照小孩的年齡、意願、人格發展;父母的年齡、職業、品行、經濟狀況;父母保護教養子女意願與態度;父母一方是否有妨害他方行使親權之行為等等,綜合一切情況考量,做為最後決定小孩監護權歸屬的依據。

不過,假設父母都不適合來行使小孩的監護權時(例如:父母都入獄服刑或生重病時),此時法院也會依照「子女的最佳利益」來選定其他適當的人做為小孩的監護人。

🔎如果收入較少的一方,是否在爭取監護權上就比較吃虧😥😥😥

如同剛剛所說的,經濟條件只是判斷「子女的最佳利益」的其中一項因素,因此,縱使收入較高的一方能給予小孩較優渥的生活條件,但如果他有暴力傾向,或是對於小孩漠不關心等情況,而收入較少的一方能夠給予小孩較多的關心與照顧時,法院還是可能會將監護權判給收入較少的一方。


🔎是不是沒有監護權的一方,就不用負擔小孩的扶養費😣😣😣

NO、NO、NO…小孩向父母請求扶養費是基於「父母子女之身分」而來,縱使父母離婚,沒有取得監護權的一方與小孩的親子身分仍不會改變,因此小孩一直到20歲成年以前,仍然可以向沒有取得監護權的父或母請求扶養費。

🔎離婚後,對方一直不給我看小孩,該怎麼辦😭😭😭

沒有取得監護權的一方,在法律上仍享有「探視權」。不過,針對探視小孩的時間、地點、方式,必須由父母雙方協議,如果協議不成,則由法院裁定。然而,如果遇到一方故意阻撓他方的探視時,此時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探視的權利行使,或請求變更小孩的監護權人,同時另可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,作為法院裁定確定前行使探視權的準則與依歸,避免取得監護權之一方繼續無故阻撓他方行使探視權。

父母親的離異已經對於小孩造成極大衝擊,如果在決定監護權時又無法妥適處理,對小孩的傷害更是難以言喻。因此,父母在處理婚姻問題時應該多從小孩的角度出發,避免因為上一代的感情問題,而影響小孩成長過程中的人格形塑與發展。💕🤱💕👶💕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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