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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Call Me Maybe 可以免責嗎?】


這起意外在今年8月8日清晨5時許發生,基隆一名蔡小姐騎機車🛵🏍💨上班行經麥金路時,遭一輛BMW轎車撞上‼️,倒地不起。肇事的邱先生將蔡小姐攙扶到路旁,留下一張有聯繫方式的字條📝後離去。附近大樓管理員發現後,趕緊通報119🚑🚨將蔡小姐送醫救治,警方接獲通報,循線約談邱先生到案說明。

肇事的邱先生表明有留下聯絡方式📲,並聲稱是因為擔心車子擋在路中會妨害交通🚧,沒有逃逸的犯意,也願意賠償被害人蔡小姐的損害及醫藥費💵,但後來警方還是依肇事逃逸、傷害等罪函送法辦🚓🚓....

 


肇事逃逸罪的⚠️立法目的⚠️在於讓駕駛人在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做必要措施🤕🚑,減少延誤就醫而發生的憾事,也可以在場疏導交通,避免後車追撞⛔️,造成傷害擴大。


這個案件中,邱先生聲稱怕車子擋在路中央會妨害交通,但並未僅是將車輛停靠路旁,而是直接駛離,已經構成🚫離開現場的逃逸行為🚫


且就新聞內文及邱先生紙條可推測,邱先生對於車禍的發生主觀上應具‼️『有故意或過失」‼️


⚠️ 假設 ⚠️發生車禍的當下,邱先生認為自己完全沒有肇事責任,或是有急事需馬上處理,最好還是等到警方與救護車到場後再離去。


因為對於⭕️「無肇事責任的駕駛」⭕️,是否要課予留下來對被害人施行救護或指揮交通的義務?


這點在現行的法條上並『沒有』規範的很清楚🤨🧐,因此在2019年5月31日公布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77號解釋中認為違反「法律明確性原則」,立即失效,立法機關應檢討改進。


但在修法前,駕駛人於事故之發生⚠️「有故意或過失而逃逸」⚠️,且無情節輕微個案顯然過苛之情形者,仍應依法審判🧐⚖️,所以在修法完成前這段期間內,駕駛人還是可能構成「肇事逃逸罪」。


即便有心賠償而留下紙條後逕自離去,但⁉️「是不是無肇事責任」⁉️之判定,須送往鑑定單位經法院自由心證裁量後,方得斷定。在責任未明前,還是小心行事為妥,才能避免後續引發的刑事與民事紛爭。


況且,受傷的蔡小姐如果沒有被人發現,導致傷勢加重、甚至死亡,因蔡小姐骨盆粉碎性骨折,屬於無自救能力之人,邱先生可能還涉及「肇事致死、致重傷罪」及「遺棄致死、致重傷罪」,相較之下,世上有什麼事是不能等的呢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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